机构设置 司法首页 政务公开 普法依法治理 监狱劳教 律师工作 公证工作 148专线 基层工作 法律援助 司法鉴定 法学研究 法律法规

  基层司法助理
  人民调解
  安置帮教
  基层法律服务


  条件:
关键字:
 

 



现在的位置--< 首页 --< 基层工作 --< 基层司法助理

 

   一、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,乡(镇)、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司法助理员,在乡(镇)、街道办事处和县(区)司法局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。现我市各乡(镇)、街道办事处均设立了司法助理员。

  二、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:

  1、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;

  2、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,参与调解疑难纠纷,接受、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、来访;

  3、结合实际需要,进行有关的政策、法律、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;

  4、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、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;

  5、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、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。

  三、司法助理员应遵守的原则和工作要求

  1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刻苦学习,勇于实践,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;

  2、坚持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,密切联系群众,虚心听取群众意见,接受群众的监督;

  3、坚持说服教育,做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,以理服人,以法服人;

  4、抓好典型,总结经验,及时推广,以点带面;

  5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,互相配合,密切协作;

  6、坚持原则,维护法制,刚直不阿,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。

  四、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制度

  1、登记制度:处理纠纷和信访,按规定统计上报;

  2、会议制度:定期召开调解工作会议,学习政治和业务,研究工作,交流经验;

  3、评比制度:组织调解委员会,定期开展评比活动,树立标兵,表彰先进;

  4、回访制度:对调解的纠纷,要有重点地进行回访,听取反映,检查效果,发现问题,及时研究解决。;

  5、请示报告制度:定期向乡(镇)、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县(区)司法局(科)汇报工作,重大疑难问题,及时请示报告。

  五、司法助理员的纪律

  1、不得私立章法;

  2、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;

  3、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;

  4、不得吃请受礼,徇私舞弊;

  5、不得利用职权,打击报复;

  6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。

 

 

版权所有:鞍山市司法局
Copyright@2003 鞍山市司法局. All Rights Reserved
四方信息 & 数字鞍山网站技术支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