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,乡(镇)、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司法助理员,在乡(镇)、街道办事处和县(区)司法局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。现我市各乡(镇)、街道办事处均设立了司法助理员。
二、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:
1、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;
2、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,参与调解疑难纠纷,接受、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、来访;
3、结合实际需要,进行有关的政策、法律、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;
4、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、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;
5、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、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。
三、司法助理员应遵守的原则和工作要求
1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刻苦学习,勇于实践,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;
2、坚持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,密切联系群众,虚心听取群众意见,接受群众的监督;
3、坚持说服教育,做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,以理服人,以法服人;
4、抓好典型,总结经验,及时推广,以点带面;
5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,互相配合,密切协作;
6、坚持原则,维护法制,刚直不阿,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。
四、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制度
1、登记制度:处理纠纷和信访,按规定统计上报;
2、会议制度:定期召开调解工作会议,学习政治和业务,研究工作,交流经验;
3、评比制度:组织调解委员会,定期开展评比活动,树立标兵,表彰先进;
4、回访制度:对调解的纠纷,要有重点地进行回访,听取反映,检查效果,发现问题,及时研究解决。;
5、请示报告制度:定期向乡(镇)、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县(区)司法局(科)汇报工作,重大疑难问题,及时请示报告。
五、司法助理员的纪律
1、不得私立章法;
2、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;
3、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;
4、不得吃请受礼,徇私舞弊;
5、不得利用职权,打击报复;
6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