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证机关办理各类公证,是按一定的程序进行的,根据《公证暂行条例》和《公证程序规则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公证的程序如下:
(一)申请和受理
公民、法人申请公证,应当向公证机关提出,填写有关公证申请表,并提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(如身份证明、法人资格证明、法人代表人的身份证明、授权委托书、财产所有权证明、需公证的文书等)。公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审核,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。受理公证申请后,还应收取公证费。
(二)审查
公证人员对受理的公证事项,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核和查证。
(三)出证
公证人员根据审查结果,决定是否出具公证书。凡符合法律及《公证程序规则(试行)》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,承办公证人员按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,并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审批。作成的公证书通知当事人领取。对不真实,不合法的行为、事实和文书,公证机关应拒绝公证。
一般的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,重大复杂的、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,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办结。
(四)复议
当事人对公证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、拒绝公证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,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,向该公证机关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,对复议决定不服,可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,向人民法院起诉 |